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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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公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公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立德树人、育警铸魂根本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体现公安院校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英文名称: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第五条  公安大学的办学地点:

  (一)木樨地校区: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

  (二)团河校区: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第六条  公安大学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公安行业的综合性大学,在全国公安院校中公安学科专业最齐全、办学规模最大、教育层次最完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公安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专业及专业方向:治安学、治安学(警察法学方向)、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移民管理、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数据警务技术。

  (二)非公安专业:法学。

  第十一条  公安大学严格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根据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首都机场公安局、国家移民管理机构等垂直管理部门,商请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由学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服务面向、历年生源状况等因素,统筹编制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和面向垂直管理部门入警就业的分省(区、市)招生计划,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重点向实战急需和新兴前沿公安专业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二条  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招生计划根据人才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统筹编制。

  第十三条  公安大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和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八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九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报考法学专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报考公安大学法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六)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报考公安大学法学专业的考生无须参加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安大学所有专业录取,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法学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进行;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安排在本科批次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为100%。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公安大学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款规定一致。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应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

  第二十五条  公安大学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大学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七条  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在天津、河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四川等9个省(区、市)其外语成绩须达到外语单科总分的80%及以上(国家专项计划除外);在其他22个省(区、市)其外语成绩须达到外语单科总分的70%及以上;报考国家专项计划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其外语成绩须达到外语单科总分的70%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  公安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为: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安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章  入学复查

  第三十条  公安大学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公安大学在法学专业学生报到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公安大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就业的,限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首都机场公安局就业的,限报考首都机场公安局职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就业的,限报考移民管理机构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铁路公安机关;面向首都机场公安局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首都机场公安局;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法学专业学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大学学费收费标准为:治安学、治安学(警察法学方向)、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移民管理、法学等11个专业及专业方向4200元/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等6个专业46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900元/年。

  第三十五条  公安大学本科生学习地点:

  (一)一年级本科新生一律在团河校区学习。

  (二)二年级至四年级本科学生学习地点根据校区资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转入公安专业学习,不着警服,统一着制式服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大学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种类丰富的校内奖学金,单项最高奖金为10000元。  

  第三十八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进行全程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3903056,电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第三十九条  公安大学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邮政编码:100038;

  (二)咨询电话:(010)83903097;

  (三)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haoban@ppsuc.edu.cn;

  (四)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s://zsjy.ppsuc.edu.cn;

  (五)学校网址:http://www.ppsuc.edu.cn,微信公众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第四十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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